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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

发布时间:2022-11-25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是根据《*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定,规范知识产权认证活动,提高其有效性,加强监督管理。

制定的必要性

(一)促进我国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中国第十九次**大会的报告强调,中国经济已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倡导创新文化,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应用。为促进我国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认证体系,全面提高创新主体知识产权创造质量、应用效率、保护效果和管理水平,有必要通过管理措施,将单一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扩展到管理体系、服务认证两种知识产权认证体系,加快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知识产权认证全覆盖。

(二)适应国家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修订的需要

随着《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上级法的修订和重新发布,《实施意见》中的一些规定不再符合新的要求有必要修改和完善《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以满足上级法的要求。

(三)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的需要

为贯彻落实**授权、授权、授权、授权、服务改革的要求,紧密围绕创新能力建设和全面质量管理改进两项关键任务,迫切需要引入知识产权领域的认证和认可手段,优化政府服务,加强事件中后监督,促进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具体表现为:一是进一步开放认证市场,激发市场活力,鼓励发展一批技术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知识产权认证机构;二是保持认证有效性,建立认证信誉,加强认证机构和员工的专业要求;三是加强监督,规范认证机构和员工的行为,保持健康、公平、有序的认证市场秩序。

对认证机构的资质要求

1.资质要求

(1)通用性要求

一般要求为《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具体如下:一是取得法人资格;二是有固定的办公空间和必要的设施;三是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四是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0万元;五是相应领域有10多名专职认证人员。

(2)专业要求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专职认证人员专业要求如下:一是上述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必须涵盖自愿认证领域目录和资格审批要求(国家认可[2016]第24条)规定的六类人员;二是10名以上专职认证人员中至少8名具有从事知识产权认证活动的相关专业能力要求,即至少1名认证规则和认证方案制定人,至少6名认证审计人员,至少1名认证决定或审查人员;第三,专利人资格可作为知识产权认证活动相关专业能力要求的证明依据。

2.审批程序

认证机构的资格审批程序应当按照《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执行。认证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证监督管理**提出申请,提交符合上述资格要求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认证机构资格审批程序见国家认证监督管理**

—办公大厅-行政许可项目-设立认证机构审批。

3.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资格申请所需材料详见国家认证监督管理**

—办公大厅-行政许可项目-设立认证机构审批-申请材料目录-设立认证机构材料要求。

4.处罚规定

如果认证机构在资格审批过程中欺诈、隐瞒真实情况或不能继续满足认证机构资格条件,国家认证监督管理**将按照认证机构管理措施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不接受或批准和警告,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认监委将根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职权,撤销其资格。